起 诉 书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6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一辆赣HY****小型轿车由景德镇方向往乐平市方向行驶,途径乐平市206国道后港镇大田村路段撞到同向的被害人石某金驾驶的三轮自行车,造成被害人石某金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叶某某驾车逃逸。乐平市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认定被告人叶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石某金不负此次事故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2证人叶某寿等的证言;3书证、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案发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3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东明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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