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叶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S310线由西向东行驶,7时许行至K25+0米处时,该车左前部与董某某推行的三轮车相撞,造成董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某并未立即停车,而是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之后又返回现场。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2.书证;3.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居家中;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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