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邛崃市**镇**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叶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蒲江县**镇**村**组村道由蒲回路方向往成新蒲快速路方向行驶。17时9分许,叶某某驾车行驶至五会村6组50号外路段处,在超越同向行驶由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和与对向来车会车的过程中,与右侧的二轮电动车擦挂,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经蒲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叶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导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雪刚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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