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铜陵市**医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叶某甲驾驶皖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酒店路段时,撞到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鲍某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鲍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甲未停车继续驶离现场。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皖B*****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与电动车后部发生过接触碰撞,碰撞后电动车向左侧倒地。经铜陵市交警支队一大队依法认定,叶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鲍某某的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乙、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叶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立志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甲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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