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3********,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早,叶某某因其父头一天去世需要办事准备去本镇“佳佳购物超市”购买物品,即无证驾驶其堂哥的陕H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山阳县两岭镇两岭社区安沟口组向两岭镇街道“佳佳购物超市”方向行驶。08时35分,行至“佳佳购物超市”门前交叉路口由北向西右转弯掉头时,将停放在山阳农商银行两岭分理处门前路北陕HS****号轻型货车后方的李某某碰撞挤压到陕HS****号轻型货车尾部,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某经山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李某某系生前遭交通事故外伤后造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和创伤性休克死亡。2020年06月05日,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叶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保险、死亡医学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评估意见等书证;证人彭某某等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辉
检察官助理:耿鑫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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