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6233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附近居民区租房(户籍地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27日因身体疾病原因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6日16时09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赣E***挂/赣E*****豫新牌重型罐式半挂车/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城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中意搅拌站门前路段时,被告人叶某某驾车由北向西右转弯进出道路,与被害人胡某某由北向南行驶驾驶的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绿源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机号:LYDM341700265Y)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胡某某经120医生确认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叶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与他人碰撞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璇
(院印)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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