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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孝昌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鄂K****7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沿孝昌县小观线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小悟乡**村***湾一弯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对向行驶彭某甲(男,1960年出生,孝昌县小悟乡人)驾驶的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彭某乙)相撞,造成彭某甲右侧胫腓骨骨折、鼻骨骨折、多处皮肤挫伤,彭某乙(男,1987年出生,孝昌县小悟乡人)左肘膝部外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叶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某甲被送往孝昌县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于2020年1月12日死亡。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彭某甲因右侧胫腓骨骨折手术后形成血栓造成肺动脉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受害人彭某甲的死亡与其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右侧胫腓骨骨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案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通过诉讼等方式达成协议,受害方已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一审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同时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新奇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孝昌县**乡**村**号,电话:1527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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