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湖北天门人,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某某某证号码4224281964********,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5时4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鄂R****重型自卸货车,由武汉市蔡甸区前往本市城隍镇,经蔡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纺织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遇行人彭某某由北向南横过马路,叶某某驾驶的货车在向左侧避让的过程中将行人彭某某撞倒,后又撞到公路边的护栏和树木,造成彭某某受伤,车辆和道路边护栏、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彭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某某某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被害人某某某信息、送达回执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志雄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