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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红色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自罗田县河铺镇林家咀村往石河垸村方向行驶,行至林家咀村路段时,在占道行驶过程中与对向龚某甲驾驶的灰色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碰撞,致被害人龚某甲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龚某甲系因严重颅脑损伤继发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经罗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龚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罗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对肇事经过供认不讳;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并履行民事调解协议,且取得了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龚某乙林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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