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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现住鄂州市华容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鄂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G*****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由铁山往鄂州方向行驶。行驶至**线**处(**国道铁山区**科技园路口)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黄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及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鄂G*****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黄某甲、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黄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28日死亡。张某某损伤程度目前属轻伤一级。

经黄石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调处大队认定,叶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5月25日7时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统计系统查询结果、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黄)公(司)鉴(法)字[2019]31号、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痕鉴字第262号、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临鉴字第645号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载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勘验笔录;6.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茅民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华容区**乡**村**,联系电话1509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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