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镇**村**街**号,住福建省浦城县**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大道从邵武市区往邵武**镇方向行驶,途经**道**号**路段,碰撞横过斑马线的行人江某某,造成被害人江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叶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监视收集说明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过人行横道时未能及时发现人行横道上行人动态停车让行行人,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福建省浦城县**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51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