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4********,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路**号**室,现住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9月19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黑M****8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肇昌路肇东市向阳乡中学附近路段追撞到前方沙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停着的无牌照长春牌农用四轮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叶某某、沙某某及四轮车乘车人张某甲、王某某、冷某某、宣某某受伤,乘车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22日21时25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有证人报警,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接警后赶到肇东市第一医院将被告人叶某某传唤到案。
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叶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证明、事故处理通知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诊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强制保险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李某某、柴某某、张某丙、沙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冷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六份、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讯问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系坦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方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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