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58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渝CV****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由北向南,行至兴龙大道“金域蓝湾”小区路段时,因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疏于观察路面动态情况,在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某时处置不当,驾车与谢某某相撞,导致谢某某颅脑损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叶某某在事故中受伤后委托路人邓某某代为报警,后民警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将叶某某抓获。

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叶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病例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系自首,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新鑫

检察官助理

熊小舟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联系电话:1512313****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