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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8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麻城市****大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晚上,被告人叶某某驾驶鄂JM****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106国道由麻城市黄土岗镇往长岭岗方向行驶。20时22分许,其驾车行至106国道黄土岗镇杨柳河村路段时,由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将同向前方行人陶某某(被害人,女,殁年55岁)撞倒在地,致陶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陶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开放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发损伤而死亡。麻城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陶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麻城市公安局勘验笔录;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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