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句容市**镇**桥(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苏L8****小型轿车,沿句容市**镇**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至**镇**路**自然村地段时,与前方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被害人万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万某某受伤。被害人万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叶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警方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黄某某、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检验记录等笔录;5.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传兵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262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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