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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11981********,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晚,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川Z*****号轻型栏板货车沿351国道从洪雅县方向往丹棱县方向行驶。20时许,叶某某驾车行驶至丹棱县仁美镇小桥村5队1台区105号电杆路段处时,撞到前方同向由汪某某和王某某分别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汪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丹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中,叶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汪某某不承担责任。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叶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6.9mg/100ml。丹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死者汪某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全身多部位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归案后,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熊某甲、熊某乙、何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莺燕

检察官助理:何群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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