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9年12月1日18时35分,犯罪嫌疑人叶某某驾驶桂E****8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合浦县上洋至西场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合浦县上洋至西场公路沙岗镇下屯加油站路段时,与前方在道路右侧路边对向行走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经送合浦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4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14日,经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叶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立新
检察官助理:钟辉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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