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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蒙族,1990年****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1523251990********,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居委会**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居委会**号,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1月03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8时11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蒙GW****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库伦旗库伦镇哈达图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农村信用社南路段时,撞到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张某甲,致张某甲受伤,车辆损坏。2019年12月27日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叶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5、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鉴定结果;

6、机动车信息及驾驶证查询结果;犯罪前科证明;

7、死亡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住院病历;

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书、收据;

9、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过来,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云龙 

2020年0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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