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5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美景国际小区**幢**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早上,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GMX****小型轿车沿廉江市廉安东路从廉江市市雕往美景国际小区方向行驶,6时25分许,行至廉江市廉安东路70号门前路段时,碰撞横过廉安东路的行人刘某某,造成小轿车损坏,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认定,被告人叶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叶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浓度为35.40ml/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物证;被告人到案经过和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方进贤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关押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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