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7******,汉族,初中肄业,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释放,同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6时10分许,被告人叶某甲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伊川县**乡**村**桥西侧路段时,将行驶在前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叶某甲拨打120、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事故责任认定,叶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符合因多发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豫C*****号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刘某某肢体发生接触成立;事故发生时刘某某由西向东行走;豫C*****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8Km/h。案发后,叶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7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证明、酒精检测单、提取登记表、110、120接警证明、死亡证明、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等;2.证人叶某乙证言;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122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春晓
检察官助理:翟海欧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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