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81********,汉族,初中文化,黄石市**运输有限公司**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大厦**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5时52分左右,被告人叶某某超载驾驶鄂B*****重型自卸货车沿黄石市下陆区**路方向方向自北向南行驶,临近**路口变更车道准备右转弯驶入**大道过程中,与在其右侧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事故车辆受损,后被害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叶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8月27日肇事车辆车主梅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病鉴字第102号、[2020]毒鉴字第8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三真司鉴中心[2020]痕鉴字第H04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干东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大厦**室,联系电话: 1857111****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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