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35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甲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从南安市**镇**村其家中出发往**镇**村方向行驶,至国道**线**公里**米(南安市**镇**村)路段时,碰撞前方自路左往路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叶某乙,造成叶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甲到附近诊所寻求群众叶某丙帮忙救助受害人,叶某丙到达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村村干部叶某丁报告,由叶某丁向南安市公安局诗山派出所报警。被告人叶某甲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民警到达现场后主动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南安市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叶某甲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乙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叶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5.83mg/100ml。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叶某甲的家属已代为支付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财物入库清单等物证;

2.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报警登记、出警经过、现场调查记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吸毒检测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心电图、授权委托书、受害者生前被扶养人情况调查表、家属人员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3.证人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叶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鉴定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醉酒驾驶,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甲主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已垫付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秀闷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