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7********,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7时7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鄂A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翁牛特旗乌哈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乌哈线10公里+450米处,在与由秦某某驾驶的蒙D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D****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会车时,与在乌哈线上推行二轮电动车的孙某某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事故责任认定,叶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翁牛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5.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车体痕迹检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利
检察官助理:张 岩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林左旗**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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