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县,住**镇**区**巷**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3时许, 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粤S9***小轿车途经本市**镇**路口时,与站在路中间的男子何某某发生口角,后何某某乘坐其朋友蒋某某驾驶的粤ED****小轿车离开。叶某某怀恨在心,遂驾驶粤小轿车在道路上追逐被害人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并急刹将蒋车逼停两次。叶某某驾车追至**镇**路**路段时连续两次撞击蒋某某所驾驶的小车(经估价损失26259元)。蒋某某无奈停车,何某某下车后,叶某某又驾车欲撞击何未果而撞中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S1****本田小车(已赔偿500元),后蒋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接报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叶某某抓获归案。事后叶某某家属赔偿蒋某某100000元,谅解了叶某某。
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叶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松柏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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