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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户籍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广场**幢**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叶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害人郭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遂在漳州市**医院(原**医院)附近一男子(另案处理)伪造“漳房权证芗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并用该伪造的证件与被害人郭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的证言;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运茹

代理检察员:连仲嘉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于龙文区**广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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