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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伪造金融票证、诈骗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新宁镇****号附**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金融票证罪事实:2018年初,被告人叶某某在云南省做生意期间,想通过伪造银行存单的方式向他人证明自己的资金。同年5月的一天,叶某某在瑞丽市通过办证小广告的信息便与对方联系,并提供了本人姓名、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等信息,让对方伪造了一张银行定期存单(户名:叶某某,账号:6228480318113676171,金额壹佰万元整,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分行,存入日期2018年4月9日),向对方支付500元酬劳。

2018年12月3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向颜某某借钱时,将该银行存单给其做抵押,称还款时再赎回该存单。颜某某在借款前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银行查询时,发现该存单系伪造存单。

二、诈骗罪事实:2018年9月,被告人叶某某在乘坐达州市至开江县的“达运出行”网约车上认识了张某某。叶某某得知张某某在达州市达川区与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便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多报一些保险费用,分三次骗取张成辉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存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银行工作人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张成辉的陈述,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伪造金融票证,叶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叶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良国

2019年62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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