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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余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身份证号码:3623221990********,初中文化,住址广丰区**街道**小区**号。因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十一个月;因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被广丰区人民法院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我院批准由广丰区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身份证号码:3623221998********,中专毕业,家住广丰区**街道**路**排**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我院批准由广丰区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身份证号码:3623222000********,初中文化,家住广丰区东阳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我院批准由广丰区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身份证号码:3623221999********,初中文化,家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我院批准由广丰区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身份证号码:362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我院批准由广丰区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路**号**栋**,工作单位无,于2019年8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我院批准由广丰区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余某某、俞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30日晚11时左右,徐某某、周某乙(另案处理)、叶某某(另案处理)在金唛KYV楼下准备进电梯时与电梯里面走出来的刘某某等三人发生冲突,后徐某某叫来王某某、余某某、俞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叫来吴某乙和吴某丙,双方就在电梯口相互劝说,后刘某某等人坐着其亲戚的车子离去,吴某丙与吴某乙也回到没头没脑的店内。周某乙打电话联系阮某某(另案处理),阮某某、项某某(另案处理)、周某甲(另案处理),颜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另案处理)、叶某某、周某某等人到了金唛KTV楼下,余某某说对方在没头没脑店门口。5月1日凌晨2点30分许,叶某某、徐某某、周某乙、叶某某、王某某、余某某、阮某某、项某某、周某甲,颜某某、蒋某某、周某某等十余人就到了没头没脑店门口,吴某丙与吴某乙坐在停在没头没脑店门口外的车内,吴某丙、吴某乙被叶某某等人殴打。经广丰区丰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丙与吴某乙二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羁押期限情况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广丰区人民医院出院小结、常住人口信息详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2、证人蒋某某、潘某某、吴某甲、诸某某、刘某某、阮某某、项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颜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乙、吴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余某某、俞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2、2019年5月18日22时许,卢某乙、祝某某、周某丙、俞某某四人到广丰区永丰街道新天地“乡音”KTV找卢某乙的妹妹卢某甲回家,卢某乙告知该包厢内的人让他们不要再找卢某甲玩并与包厢内的夏某某(另案处理)发生争吵。夏某某便打电话叫来俞某某,俞某某又打电话叫来颜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夏某某(另案处理)来到“乡音”KTV楼下,在“乡音”楼下王某某、颜某某、俞某某、王某某、夏某某和许某某等人对卢某乙、祝某某、周某丙、俞某某进行殴打。经广丰区丰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祝某某、周某丙、俞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卢某甲、夏某某、王某某、颜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乙、俞某某、周某丙、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犯夏某某、王某某、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徐小惠、周某某、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徐小惠、周某某在5.1事件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俞某某、王某某在5.18事件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六被告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余某某、俞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系自首;六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添洁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徐小惠、周某某、俞某某现被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量刑建议一份;

3、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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