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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6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路**号,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乡**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吴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7日被告人叶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吴桥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9960034******,授信额度50000元,在已经透支的情况下,又于2017年10月份临时申请调整额度为75000元。叶某某利用该张信用卡连续消费、透支现金,累计拖欠中国农业银行吴桥支行93310.54元,其中本金74853.10元,利息18457.44元。叶某某信用卡逾期后,中国农业银行吴桥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包括上门催收、电话催收等,叶某某均未归还透支的欠款。截止到2018年1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吴桥支行报案,已经拖欠265天。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叶某某的家人已经将欠款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农业银行吴桥县支行的报案材料、登记开卡记录、信用卡透支催缴记录、交易明细、催收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流水记录、信用卡现金存款凭证;2.证人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才       

                               检察官助理:高枝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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