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巷**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巷**号。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4日、3月2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叶某某使用其身份证材料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55510********),信用额度为60000元。被告人叶某某持上述信用卡多次进行刷卡消费、套现。至2017年11月4日帐单金额累计达到60584.36元。广发银行工作人员自2017年11月26日起多次通过电话及上门的方式对其进行催收欠款,被告人叶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向广发银行还款10元。银行工作人员又于2019年1月18日、2月16日在其住处张贴了律师函催促。至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叶某某仍欠款141587.31元人民币,其中本金94683.4元,利息31973.37元,其他相关费用14930.54元。案发至今被告人叶某某仍未还清欠款。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广发银行客户领卡确认函;
2 书证:广发信用卡历史对账单交易记录和欠款明细记录;
3 书证:广发信用卡迟缴催收记录;
4 被害单位工作人员谢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照片;
7 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普
检察官助理:何思俭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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