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32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广东省吴川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03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离异,群众,个体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使用其身份材料于2012年2月7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行湛江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90744********),信用额度为50000元人民币。叶某某持上述信用卡多次进行刷卡消费、套现。截止至2018年12月7日,叶某某透支该卡本金是69812.98元人民币,利息是13818.84元,滞纳金13366.51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开始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对叶某某进行催收,叶某某也多次到该行协商还款,但案发至今,叶某某仍未还清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附件、刑事判决书、报案材料及委托书;
2.被害单位委托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申请表、银行卡消费记录、催收记录的辨认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68912.98元,且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叶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雀华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在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服刑;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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