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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20年8月14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叶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其租赁的厂房内雇佣工人擅自生产假冒“维达”牌卫生纸,公安机关当场查获140克*27卷329箱;140克*10卷1302提;200克*10卷1489提。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假冒“维达”牌卫生纸的被侵权产品在2020年8月在保定市市区范围内的市场供货价格为847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书、协同查核党员身份的复函、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发破案经过等;3.证人吕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园园

        周  茜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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