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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偷越边境案)_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横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因涉嫌偷越边境罪,经珠海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从珠海保税区附近海边乘船偷渡前往澳门赌博,途径珠海33号执勤岗亭后方海滩时被武警执勤二支队三大队九中队官兵现场抓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19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从珠海某不知名海边乘船偷渡至澳门赌博,同年12月30日,叶某某在澳门新麗華酒店附近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12月31日被遣返回珠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审查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强制隔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澳门治安警察局遣返非法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一年内又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明

2020年511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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