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号。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7月10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7月10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将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12日将该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某系本市江岸区发展大道**号**宾馆**楼**出租屋的实际管理负责人。2019年6月底,叶某某与周某甲(另案处理)协商,叶某某将其经营管理的**出租屋以每天每间房人民币120元的价格租给周某甲用于开设卖淫嫖娼场所。
2019年7月4日22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公安分局民警在对上述出租屋执法检查时,在该出租屋**号房内查获卖淫嫖娼人员蔡某某、余某某;在**号房内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姚某某、董某某;在**号房内查获卖淫嫖娼人员李某丙、罗某某;在**号房、**号房、**号房分别查获卖淫人员姜某某、李某甲,陈某某。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叶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身份材料、前科情况说明;2.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3.证人刘某某、姚某某、董某某、蔡某某、余某某、罗某某、李某乙、康某某、姜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春
书记员:刘乐乐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2972****)。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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