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区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05月29日23时10分许,酒后驾驶粤K5****号牌小型普通轿车驶至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扣,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82mg/100ml。经抽血检验鉴定,叶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8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振强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68671****;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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