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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住广东省和平县****村委会**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晚,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粤WV****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连平县忠信镇水唇村往和平县方向行驶,23时许,经水塔线1公里5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出路面与何某某家房屋围墙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及何某某家房屋围墙受损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327.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处警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静态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他人房屋围墙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事故发生后叶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缪惠琼

                              检察官助理 黄舒苗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位于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小组**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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