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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中午,被告人叶某某和叶某甲等人在淅川县第三小学附近的重庆水煮鱼饭店吃饭并饮酒,酒后叶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向西湾方向行驶,行至淅川县上九路老配件厂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酒精含量为134.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叶某甲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徐立倩

2019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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