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13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城隍镇**。2020年4月2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元。2020年3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凌晨0时05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东升镇**对开时因倒车碰撞被害人冉某军停放该路边的粤T**号小型轿车而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叶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9.2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叶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叶某某向被害人冉某军赔偿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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