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家住罗平县**街道************,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4日16时20分,被告人叶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由罗平县城往****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处,被罗平县公安局九龙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载运乘客,车辆核定载客9人,实际载客17人,超过额定乘员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刘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锐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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