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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63********,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镇**路**号。被告人叶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月9日被太湖县公安局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19时35分,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沿太湖县晋熙镇富强路行驶至太湖县邮政局门前路段时,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2mg/lOOml,随后民警依法将叶某某带至太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8年11月23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文华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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