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园区**社区**组)安徽省金寨县****园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小型汽车,沿金寨县209省道 (金叶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至209省道11公里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59m/100ml,后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雯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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