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哈萨克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222198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乌苏市**,现住址:乌苏市**村**号,牧民年,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吴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7月21日15时许,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新******号“铃木”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乌苏市**乡**路路段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19】血鉴第0123号鉴定意见:阿得列提·扎哈帕尔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5.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涛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乌苏市**村**号,联系方式:1529942****。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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