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00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政和县人,现住政和县**弄**号。曾多次因吸毒,被政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被责令社区戒毒;因敲诈勒索 ,于2016年7月14日被政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5日被政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罚款200元;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于2018年9月12日,被政和县公安局罚款1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在政和县城关家中吃饭并饮酒。同日20时许,叶某某无证驾驶套用闽******号车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政和县城关**庄沿**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94mg/100ml。经鉴定,叶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9.2mg/lOOml。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政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信息网核查记录、案件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丽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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