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和工友在闽侯县**镇陈店湖一快餐店内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大约喝了5、6瓶乌苏啤酒(每瓶约620ML)。当晚2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陈店湖快餐店出发经1、2号路转昙石山西大道、学院路、滨城大道往家中方向行驶,被告人叶某某越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途经闽侯县甘蔗镇博士后龙港城北门路段时(大约行驶三公里左右)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叶某某被闽侯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后,将其送至福建省立医院治疗,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值为251.1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某所驾驶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经闽侯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叶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叶某某基本情况、提取血样登记表、吹气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破获经过、行驶证、驾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叶某某醉酒驾车行驶途径的道路属性情况说明、卡口信息情况说明;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能的证言;
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醉酒驾驶报废普通二轮摩托车并越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属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品雪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一)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三)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