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3时32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粤HCK8**小型轿车在肇庆市端州区大润发地下停车场倒车过程中,与郑某锋停放在车位内的粤HB4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检验,被告人叶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39.6mg/100ml。
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郑某锋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黎巧玲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0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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