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10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镇**村**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23时1分,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粤S11****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横沥镇康乐路二江红绿灯路段时,被横沥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叶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7.11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到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茜
2019年12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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