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70********,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8月4日、2021年1月2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叶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小型轿车,从中江县清河方向往太平方向行驶,于当日21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中江县太清路1km+500m处,车辆驾驶出左侧道路外,车辆翻覆,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的单车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叶某某带至中江县龙台镇卫生院采取血样样品,并将血样送至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所送“叶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浓度为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勇
检察官助理 杨威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中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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