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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金平县包工盖房子,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现住金平县**镇**房背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22时许,在金平县金河镇城关边境派出所对面人行道上,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云******黑色本田小型轿车倒车,叶某某倒车调头后将车开下人行道过程中被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叶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64.82㎎/100ml血。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8796****;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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