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50784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期**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时5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从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金茂广场往西区生态城方向行驶,途经水东大桥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到大桥北侧人行道路牙,后车辆失控又撞到大桥中间的绿化隔离带,造成车辆、大桥绿化隔离带和路牙损坏的交通事故。叶某某随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液酒精浓度为77.1mg/100ml,民警遂将叶某某送往南平市建阳区第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叶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3.7mg/100ml。经南平市建阳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叶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叶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笔录: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判处叶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建军
检察官助理 李繁明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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