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52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闽J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古田县城东街道滨河路13-66号门前路段时,被同向由卓某某驾驶的闽JB****号轻型普通货车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卓某某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查获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英代理
检察员:陈剑虹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827158****。
2.案卷一册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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