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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2时20分,被告人叶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带安全头盔且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哈尔滨市道外区**乡**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口时,与同方向左转的韩某某驾驶的**牌黑A****8号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两车损坏、叶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叶某某血液鉴定检测结果为:102.9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向交警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说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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